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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的投资环境与政策

来源:中俄矿业网 日期:2008-12-16

白俄罗斯的投资环境与政策

一、投资环境简述

白俄罗斯处于欧盟的东部边界,白俄罗斯可以成为外国投资者开发独联体国家新市场的基地。

白俄罗斯的铁路和公路干线,连接欧盟和独联体国家。白俄罗斯和俄罗斯有一个海关联盟,所以进入白俄罗斯市场,也可以进入大的俄罗斯市场。

最近几年白俄罗斯新的投资越来越多,从2002年开始,白俄罗斯吸引了超过46亿美元的海外投资,其中包括大约22亿美元的直接投资。

白俄罗斯有很好的投资法,国家支持并保护合法投资者的权利。设有由总理直接领导的负责外国投资的委员会

白俄罗斯有6个特区,特区享有优惠政策,在5万人以下的城市开公司投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比如,5年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一些其他的减免税等条件。

有利的投资方向是建立和发展路边服务设施,白俄罗斯有一个计划“白俄罗斯道路”,按照这个计划,大大简化了程序,分配土地和地产,地产的分配不超过35天。

在白俄罗斯投资的外国人越来越多。

白俄罗斯优先吸引外国投资的领域有:食品加工、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科技开发、改善生态环境、军转民和重要进口产品的替代工业。

 

二、《外国投资企业国家注册条例》

本条例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199931611号总统令《关于整顿经济主体国家注册和清算(中止经营)》(《苏维埃白俄罗斯报》, 1999317)及白俄罗斯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199135号决议第625款; 199322号决议第280款;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大会19983号决议第16款)制定。

1.     外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家注册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实施。

2.     企业的国家注册需经所在州执行委员会(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许可,以及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依其权限批准在辖区内成立企业的决议。

3.     企业成立方之一应在递交企业国家注册文件前,就企业名称与外交部达成协议。

  1. 受理企业国家注册文件时,注册企业的各财产所有者(成立方)务必到场(自然人及法人代表),并填写办理注册所需的调查表。同时自然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代表另需出示授权证书。
  2. 合资企业国家注册需提供:

5.1 各成立方签字确认的进行企业注册的申请(附件1);

5.2 在建企业成立文件公证后副本一式两份;

5.3 对白俄罗斯法人:

o        财产所有者或其授权机构(每个白俄罗斯法人)关于建立合资企业决议的公证后副本或正本;

o        白俄罗斯法人确认进行国家注册的文件公证后副本及成立文件公证后副本;

o        对在建企业法定基金中非货币投入实行评估鉴定的证明文件;

5.4 对白俄罗斯自然人:

o        合资企业(以无限股份公司形式成立的合资企业除外)的财产所有者(成立方,入股者)和自然人的各种证明文件(如有可能,需提供经最后任职单位确认的劳动手册副本,或由居住地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退休证明副本,或就业机构出具的证明)

o        居住地税收机关出具的呈报收入及财产报单的证明;

o        对在建企业法定基金中非货币投入进行评估鉴定的证明文件;

5.5 外国法人需提交投资国工商注册薄中的合法摘录或建立合资企业时,根据其所在国法律证明外国投资者法人地位的其它同等证明(摘录应在递交注册申请前一年内进行),指明其成立方(入股者),并附白俄罗斯语/俄语译文(译文的准确性需经公证);

外国自然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并附白俄罗斯语/俄语译文(译文的准确性需经公证);

5.6企业国家注册费用的缴款证明。

6.     外国投资者对无外国投资的现有企业采用部分或全部控股形式( 股份、股票)建立合资企业时,另需呈交公证后的买卖合同及被改组企业的成立文件及注册证书副本。

7.     外国企业的国家注册需提交:

7.1 成立方请求注册企业的书面申请(附件1),并注明在建企业经理的资料(姓、名、父称、家庭住址和电话);

7.2 在建企业成立文件公证后副本一式两份;

7.3投资国工商注册薄中的合法摘录或建立外国企业时,根据其所在国法律证明外国投资者法人地位的其它同等证明(摘录应在递交注册申请前一年内进行),指明其成立方(入股者),并附白俄罗斯语/俄语译文(译文的准确性需经公证);

外国自然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并附白俄罗斯语/俄语译文(译文的准确性需经公证);

7.4 以货币形式的法定基金建立外国企业的投资者,另需提交企业国家注册前,银行开具的外国企业设立临时帐户和调拨资金的证明,其金额不得少于已公布的法定基金的25%。

7.5 企业国家注册费用的缴款证明。

8.     建立无限股份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另须提交银行或会计检查人员出具的法定基金证明,以及股东名册。

9.     建立有限股份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另须提交有限股份公司章程所附的入股者名单。

10. 除《白俄罗斯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九章第九部分规定的情况外,如企业成立文件中列明的内容发生实际变化,其入股者务必在一个月内对此进行相应的修改。 

11. 对企业成立文件中的修改和补充(下称修改)进行国家注册须提交:

11.1 修改注册的书面申请;

11.2 企业最高机构关于修改和补充成立文件决议的公证后副本;

11.3 对成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公证后副本一式两份。

如果成立文件进行过多次(两次以上)修改和补充,或半数以上的条款经过修改,新成立文件需提请国家注册。在此情况下,经注册处正本盖章的旧成立文件(其修改和补充)需交还注册处工作人员,划掉章程(合同)扉页,并标明注销字样、注销原因、新文件摘要及经手人签名、办理日期予以作废处理。

11.4 成立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国家注册费用缴款证明。

12. 如企业的法人地址发生变动,需另提交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依其权限予以批准的许可(以决议形式)。

13. 如企业创办者发生变动,必须提交本条例5.35.5项规定的各项文件。

14. 如减少企业的法定基金,另需提交企业各贷款方同意减少基金的证明文件。

15. 如以财产投入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法定基金,另需提交对企业法定基金中非货币投入实行评估鉴定的证明文件; 

16. 如减少财产投入,应同时将此变化通知国家税务委员会和国家海关委员会。

17. 如收到成立文件修改和补充的注册文件,必须提交登记处正本盖章的企业章程(如有合同需提供合同),注册处工作人员在上登记修改和补充的国家注册。

18. 办理国家注册文件的手续:

18.1  用于企业注册的整套文件;

18.2 全部文件必须随附文件目录(附件2

19. 在建企业国家注册应缴纳最低工资额20倍的注册费用,成立文件修改和补充的注册需缴纳最低工资额5倍的费用。

20. 相同的创办方建立第二家及之后的每一家企业时,办理国家注册的费用增加20%。生产型企业例外。

21. 免交国家注册费用的企业:

o        在国有企业非国有化和私有化过程中成立的无限股份公司形式的企业;

o        由于国家注册法规变动,企业对成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22. 如国家注册证书遗失,企业应出具遗失证明,提供证书副本,并缴纳50%的国家注册费用进行补办。

23. 企业办理国家注册及成立文件修改和补充的注册费用纳入国家预算,并按企业法人地址列入税务检查。

24. 如新建企业国家注册申请或己登记企业的成立文件修改和补充的注册申请被拒(根据法律规定),应退还企业己缴国家注册费用50%的金额。

25. 企业办理国家注册的有关文件需直接呈交登记注册处工作人员。